去年,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继1117号文件出台后,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住建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进一步落实严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
重点治理内容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1.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2.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
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4.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治理方式 本次专项治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项目抽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2.依法处置问题 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要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 3.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方要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要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 文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