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仲裁委员会关于重新遴选
鉴定机构的公告
为提高仲裁案件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鉴定机构委托及管理工作,确保仲裁案件客观、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长春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遴选业务优秀、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鉴定、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类别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造价类;资产评估(保险公估)类;房地产(土地)评估类;会计审计类;股权、价格评估类;文书鉴定类;产品(建筑工程、装修)质量鉴定类;计算机与电子数据类;房屋安全鉴定类;痕迹鉴定类;声像资料类鉴定类;知识产权鉴定类;测绘类。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经营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法定资质,能独立出具鉴定、评估文书;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专职从业人员;
(三)不接受以分支机构名义申请入册;
(四)建设工程造价类应为甲级资质;
(五)依法纳税,有良好的业绩,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六)能够按要求完成本会委托的鉴定事项及履行鉴定委托书所载鉴定义务,遵守本会鉴定工作管理相关制度。
三、资质要求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具备从业资质且有5名(含)以上工程造价师;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设计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备案证书;
(五)会计审计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备案的会计审计资质且有5名(含)以上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六)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备案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且具有5名(含)以上资产估价师,或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七)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备案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八)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贰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及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九)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质;
(十)声像资料类及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应具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
(十一)测绘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类别鉴定、评估机构,均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四、申报资料
(一)《长春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入册申报材料》;
(二)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鉴定机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三)经年检合格的机构资质、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可文件副本复印件;
(四)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资质、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机构使用的委托鉴定合同版本、鉴定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机构营业场所证明、机构近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七)已列入法院或其他商事仲裁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名册的,可提交证明材料;
(八)在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商事仲裁机构完成的典型、重大案件鉴定情况介绍或简介;
(九)荣获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十)《长春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承诺书》;
(十一)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申请入册的鉴定机构请在本会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账号自行下载《长春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名入册申报材料》及《长春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承诺书》,各类证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确认。申报资料请依照上述顺序用A4纸编制成册并编写页码、目录。
五、报送材料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请各有意入册的鉴定机构于2024年9月30日前递交材料或者快递至长春仲裁委员会(地址:长春市超达大路4258号,联系人:办案二部刘秘书,联系电话:0431-81133907),逾期将不再接收申请材料。
六、资质审核及名册公布
(一)资质审核
本会收到鉴定、评估机构申报资料后,将全面审查,择优选定资信度高、经营规范、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机构,具体类别以及数量,由本会决定。
(二)公布入册名单
本会确定入册机构名单后,将在本会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长春仲裁委员会)上对外发布。
七、其他说明
(一)凡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选资格。
(二)未被选聘的鉴定机构所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本会将对所有材料谨慎保密。
长春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1:长春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承诺书.docx
附件2: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入册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