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
对外委托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财建[2016]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在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开展预(概)算、决(结)算及专项资金评审时,当遇到评审工作量大或评审任务有特殊时效要求,自身评审力量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将部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基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以下简称“助审机构”)协助评审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可承担委托评审业务的助审机构:
(一)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经批准设立的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机构和部门;
(二)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确定的、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评估公司)。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委托助审机构参与评审的形式分三种:
(一)将评审项目整体委托助审机构评审;
(二)将评审项目部分内容委托助审机构评审;
(三)聘用助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参加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的评审。
根据评审项目具体情况,省级评审部门将评审项目全部或部分内容委托助审机构评审的,由助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初稿,经省级评审部门复核调整后由省级评审部门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五条 助审机构或助审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监理、编制决(结)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评审人员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担任被评审单位基建、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四)与被评审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章 中介机构入选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 中介机构选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确定,选取的中介机构统一纳入助审机构库,向助审机构委托项目或选用专业技术人员时从助审机构库中随机产生。
第七条 中介机构入选助审机构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同等条件下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以及从事过财政评审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优先入选;
(二)总公司或分公司注册地在长春,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二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中接受省级评审部门监管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四)具备健全的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中介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介机构选派的主审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二年及以上;
(二)职业道德良好,近二年来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通报、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三)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按省级评审部门的要求,独立完成受托任务,并接受省级评审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入选助审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提供如下资料,由政府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确认其资格:
(一)申请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质证书或注册会计事务所执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近二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的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或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业绩证明文件(包括财政部门委托评审项目业绩证明文件);
(五)可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的人员名单以及相应职称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助审机构库每三—五年更新一次。省级评审部门每年对上年委托的助审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及对委托的项目进行质量抽查,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或一年内累计拒绝委托项目达三次的助审机构,经研究后取消下一年度助审资格。
第三章 助审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助审机构接受委托后签订委托合同,按合同约定有权对受托的评审项目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并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助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省级评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其他机构。
第十三条 助审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省级评审部门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到工地现场勘查、查账或会商等,应征得省级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助审机构应妥善保管省级评审部门交付的项目评审资料。评审任务完成后,应按委托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将资料移交省级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助审机构领取委托评审费用时应提供正式发票。
第十六条 助审机构应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责。助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经复核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助审机构应按省级评审部门要求及时给予更正;如因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助审机构评审费用的确定、支付
第十七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部门按合同约定向助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省级评审部门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工作量、难易程度、评审报告质量和评审工作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应付的委托评审费用。
一、评审业务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业务付费额依据委托评审项目的送审造价和相应付费标准表分档累计计算(详见“吉林省财政厅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具体计算公式为:
委托评审业务付费额=送审工程造价×相关费率(分档累计)×付费比例×(1+难度系数+特殊补助系数)+钢筋抽筋付费
(一)难度系数的确定。原则上控制在0.3以内,具体分类如下:
1. 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 项目跨省、跨地市难度系数为0.1;
3. 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二)特殊补助系数的确定。委托部门委托的评审项目,对时效性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在以往考核中连续三次被省级评审部门确认为优秀的助审机构可给予特殊补助(补助系数不超过0.2)。
二、对不易用投资额计算付费的特殊委托项目,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或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加一定比例的合理行业利润确定。其中:
1. 聘请专家参加论证、会商等事宜,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800元,半工作日500元(含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其他辅助人员每人200元;
2. 聘请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项目核查、检查、绩效评价等事宜,高级职称(含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组长人员)每人每工作日500元,其他辅助人员每人每工作日300元,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单位。
第十九条 委托助审机构所需费用计算办法在项目委托协议(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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