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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受疫情影响造价调整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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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22〕176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机制,在《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

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机制,结合《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和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是指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将特定区域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的防控措施。

本指导意见所称开复工包括开工和复工,其中,开工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复工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前已经开工或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称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自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起至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止。

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和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以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发布的通告或者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日期为准,并由发承包双方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

二、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因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按下列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一)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累计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二)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工程未停工或者开复工的,实际施工期间为窝工降效期间。

因窝工降效导致的顺延工期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按实际受封控措施影响期间的35%~4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按实际受管控措施影响期间的20%~40%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按实际受防范措施影响期间的15%~2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1.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和宣传教育等费用,原则上应当据实结算。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实行原则性包干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受影响情况,以确保合同公平和顺利履行为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的具体情况、施工单位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40元标准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通勤费用、临时隔离设施、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等,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员工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2.停工损失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导致工程停工的,滞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台数和周转材料的数量以及各自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结算。停工期间的工人待岗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取。

3.窝工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窝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可按下列原则调整: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30%~40%。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5%~35%。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0%~20%。

4.赶工措施增加费用。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承担赶工增加费。赶工增加费按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赶工增加费。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核算。

(四)工程所在区域未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但实际受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受影响程度,参照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执行。

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措施项目费中应单独列项,根据拟定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据实计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实行据实结算和调整原则。

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计取、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可能发生费用的结算和延误工期的调整原则与本条第一款意见不一致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包括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等,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5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