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赶工费又称提前竣工费,是建设工程计价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赶工的原因是什么?赶工要求由哪方提出?赶工是否编制了赶工方案?赶工方案是否合理?赶工方案是否经过批准?赶工费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上问题直接关系到赶工费是否计取?如何计取?是否符合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是否符合工程审计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尝试解答以上问题,供造价同仁参考交流。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2.0.25规范规定: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5条文说明:“提前竣工(赶工)费”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
9.10.2规范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1规范规定:9.11.l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9.11.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1条文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本节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本节还明确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为合同价款的5%。
9.12规范规定: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9.12.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2条文说明:本节规定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即使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赶工费用仍应由承包人承担。如合同工程仍然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可为合同价款的5%。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规定:
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定额工期提前10%以上的,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也可按税前造价的3%计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
17.3.2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赶工费的计取规定汇总:
2017合同范本: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3规范条文说明: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
2013规范条文说明: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为合同价款的5%。
2019费用定额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定额工期提前10%以上的,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也可按税前造价的3%计取。
综上所述,赶工幅度按定额工期(如无法计算可以按合同工期考虑)提前10%以上不得超过20%。赶工费可以按合同价款的5%、税前造价的3%或者合同自行约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