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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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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4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省建筑专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符合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我省建筑行业人才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2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于提高我省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与国家建筑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相衔接,提高建筑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授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人社局等有评审权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六条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基本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八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 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参与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科研项目;或参与制订建筑工程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规范、规程、细则、工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二)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对从事的本专业活动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参与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参与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三)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在高级工程师的指导下,参与完成中型建筑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参与解决中型建筑工程施工中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且参与编写“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者参与完成丙级以上勘察项目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材行业工程项目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参与中型以上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并通过审查验收。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

  (一)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参与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二)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建筑工程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相关成果的编写,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执行。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或中型建筑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解决工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编写“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完成乙级以上勘察项目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材行业工程项目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中型以上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并通过审查验收。

  (四)主持或承担本专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五)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七)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建筑工程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相关成果的编写,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式发布执行;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或中型建筑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解决了工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编写“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完成甲级勘察项目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大型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材行业工程项目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大型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并通过审查验收。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并已投入生产,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四)承担完成建筑工程领域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任现职期间撰写发表了

  有较大价值、解决了建筑工程实际中重大问题的本专业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六)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建筑工程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从省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建筑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章 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

  第十四条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建筑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层级详见国家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第十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建筑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建筑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复审并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吉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