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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是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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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不平衡报价”?相信很多造价人都能侃侃而谈、滔滔不绝,甚至有些砖家更是洋洋得意、津津乐道,将其作为投标技巧、牟利高招,但是一旦追本溯源、究其根本,可能又语焉不详、云山雾罩。

一般而论,“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投标总价确定后,调整个别清单项目报价,以侥幸心理企图评标阶段蒙混过关,利用单价合同结算原则,以期实现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取得更多利润的目的“不平衡报价”注定是害人害已的双刃剑,一方面给投标方带来更大的废标风险,一方面可能损害招标方利益乃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招标方带来巨大的审计风险,因此“不平衡报价”与投标策略、报价技巧本质不同,类似“二次经营”都只是一个哗众取宠的伪命题。由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根本无此概念,因此归纳列举一些法律法规和行业正见,供造价同仁讨论参考。

一、投标避免“不平衡报价”。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2.0.8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尽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是也应根据6.2.1采用企业定额作为投标依据,同时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不得高于控制价。,因此,由投标人应严格执行规范规定,根据企业定额和自身水平理性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

二、评标避免“不平衡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随着电子标制度的逐渐推广,评标工作将更加科学、严谨,评标前清标的手段得到加强,对“不平衡报价”的筛选变得非常容易,因此,为了避免评委询标乃至最终废标,投标人应尽量减少主观和客观出现“不平衡报价”的情形。

三、签约避免“不平衡报价”。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7.0.4“不平衡报价”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偏离超过一定幅度的子目进行调整;2“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在签约前进行,签约合同总价与投标总价必须一致;3“不平衡报价”调整应调整综合单价,不得调整清单工程数量;4一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或同一招标合同段内有效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平均值作为甄选调整子目和调整目标的参照值。

“不平衡报价”的投标报价通过评标过程,进入签约阶段,发包人往往要开展签约前清标,《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此给出具体调整规定。因此,招标人在签约前应预留充分的时间,对投标报价进行清标审核,并根据以上原则在签约时将个别“不平衡报价”调整合理,把“不平衡报价”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中。

四、结算避免“不平衡报价”。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11.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根据规范规定清单结算阶段一般是固定单价即调量不调价,因此如合同清单存在“不平衡报价”,除了符合以上9.4.29.6.2情形可以调整外,结算时很难依规调整清单单价,进而造成结算超概,引发结算纠纷,甚至导致合同仲裁和诉讼。一般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平衡报价”处理方案:

1、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不作调整,认可结算价。

2、启动合同协商机制,对“不平衡报价”在合同总价不变前提下进行调整,重新确定新的清单单价进行结算。

3、利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或向主管部门咨询,通过程序处理“不平衡报价”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