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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价超合同价10%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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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超合同价10%合规吗?

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合规吗?关于这个问题涉及法律、政策、合约、造价等诸多方面,引发的争论也是众说纷纭,由于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承包方式、合同约定、适用规定的不同,因此结论也无法一概而论。以下介绍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供造价同仁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712号令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第三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

第八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58号令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21〕1288号)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报审,报审工程结算超过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10%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投资概算调整程序,待投资概算调整批复后再进行结算审核。

六、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4]16号)

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超过中标价±10%的,发包人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凡提供依据不充分的,备案机构将视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