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以后,工程结算税率的确定,经常与工程发票实际缴纳的税率,困扰造价人员。例如,业主直接发包的门窗项目,招标的时候要求施工单位开具 10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单位实际部分开的是 13 %的材料票和 9 %的工程票,开具 13 %材料票,那么结算价款审计时价款中的税率如何处理呢?
营改增的推行,转眼间已经五年过去了,但是我们的造价人员仍然在纠结于发票中的税率和结算造价中的税率不一样,造价到底要不要调税率?
所以我们要抓住问题的本质,真正理解增值税的来龙去脉。先说工程价款的形成,这如同货物买卖一样,是双方的市场行为,买卖双方用不同形式确定了一个最终的销售款(增值税的规定中,这个销售款是不含税的),而对于发承包双方就是用招投标或是直接发包,形成了工程价款,一般双方约定都是含税的,所以就是含税的销售款。只不过这个税是双方的造价人员所理解的税,可能是 3 . 48 % , 11 % , 10 % , 9 % , 都有可能。问题是,这里面的税金税额,跟税务局开票那边真正意义缴纳的增值税,有关吗?
毫无关系!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如何组成如何计算,国税局根本就不关注!
那实际缴税怎么交?,或者说发票中的税金,即销项税怎么算出来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应该是销项税额=销售额 x 税率,如果双方确定的最终价款是含税价的话,那就是含增值税销售额* ( 1 +税率) x 税率,这个销项税额同时也体现在发票中,而且这个税率是按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出来的,跟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的税率毫无干系!
所以结算价款中的税金和发票中的税金不一致,究竟该怎么办?
作为发包人,如对发票要求较高,则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必须提供一般计税发票,如不符合要求,则拒绝接受;如对发票无要求,那做到发票总额=发包人应付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得结算价款即可,大家都不用纠结,好做帐就行。
作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尽量开具与合同价款中税率一致的发票,减少争议。
作为咨询人,所做的事情无非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即前文所述“含税销售额“,合同约定税金等政策性风险可调,那就调税金,约定其不可调,那就不调税金。咨询人只管按合同约定确定含税销售额,绝大多数情况不需要去纠结发票怎么开具,即发票中的销项税多少这跟工程结算价款即含税销售额并无关系。最多咨询人可以指出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出具发票,提醒发包人有可能会遭受财务损失,当由承发包双方在财务决算中另行协商解决。
还有一种情况,发票还是要看的,合同约定政策 t 性风险可调,计价按一般计税方式,缴税按一般计税方式,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为国家政策调整了增值税税率,因此最终应按实际发票中的增值税税率调整结算价款。参看通建价 2018 年 20 号文: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如 2018 年 5 月 1 日前已缴纳过增值税,在工程结算中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工程价款税金税率从 11 %调整为 10 % ,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 Ax ( 1 + 11 % ) + Bx ( 1 + 10 % )。其中: A : 2018 年 5 月 1 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中的税前工程价款; B : 2018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前工程价款。
因此,有那么一天,工程界中设备材料采购、机械租赁或采购、乃至工程价款的形成,大家都约定的是销售额,即不含增值税的税前造价,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销售额及税前造价,按国家规定按实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税额,这是造价和财税才能做到完美结合,从而海晏河清天下无争。
求实软件已完成配套升级!!!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JLSZJW.COM)发布的关于预拌砂浆计价有关问题的说明”规定,我公司对《求实计价专家软件》V2021.08.001、《求实造价宝》2.0小程序进行配套定额调整和功能升级:
一、升级内容:
1、调整了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19装饰工程计价定额、19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20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1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预拌干混砂浆。
2、补充了现行定额预拌湿拌砂浆。
3、补充了现行定额现拌砂浆定额。
4、增加了工程造价整体调整功能。
5、增加了清单计价结算调价模块。
6、增加了计价定额最新勘误等。
二、升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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