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沟槽回填是否扣除管道体积?
争议问题:
管道沟槽回填是否扣除管道体积,在2019版《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有明确规定,但是遇到同一沟槽多根管道,或者遇到非原土回填的情况,是否应扣除管道体积,在定额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一定争议,邀请业内专家进行应用解读,供造价人员参考交流。
定额规定:
根据2019《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计算规则规定:
4.回填,按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筑物、基础(含垫层)的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直径500及500以上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计算。
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表 (m3/m)
管道 |
直径(mm以内) |
|||||
500 |
600 |
800 |
1000 |
1200 |
1500 |
|
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管道(内径) |
0.33 |
0.45 |
0.76 |
1.14 |
1.63 |
2.55 |
其他材质管道(公称直径) |
0.22 |
0.31 |
0.54 |
0.83 |
1.19 |
1.84 |
应用解读:
1.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管道占体积计算回填工程量。管径小于500时,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在500和500以上时,扣除管道体积计算回填工程量。
2.“管径小于500时,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仅适用于原土回填;如采用非原土回填,扣除管径小于500管道所占体积。
3.同时施工的同一沟槽内有多根管径小于500管道时,多根管径小于500管道的体积之和达到或超过管径500所占体积时,其超过部分管道体积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