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额调整补充与勘误应用解读
作为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吉林省建设为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定额调整文件和各专业定额勘误表,求实计价专家软件配套修改、及时更新,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经常遇到,关于定额调整和勘误究竟什么时间开始执行的问题,邀请业内专家进行应用解读,供造价人员参考交流。
定额调整补充:
例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调整及补充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子
目的通知”(吉建造[2019]8号)
定额勘误:
例如:2019《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勘误表
2、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勘误表
3、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勘误表
定额规定:
1、《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
十八、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2、《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二十一、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3、《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
十六、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4、对《关于调整现行定额子目定额含量的通知》(吉建造[2013]6号)应用范围的解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定额子目定额含量的通知》(吉建造[2013]6号)文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发布日期为2013年3月26日,此日期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才能执行该文件。
2013年7月24日
应用解读:
一、定额勘误
1、定额计价工程,已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如未执行定额勘误,不再执行定额勘误。
2、定额计价工程,未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只要定额勘误已经发布,均应执行定额勘误。
3、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原清单项目特征无变更及工程量偏差不超过15%,结算时执行该清单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不执行定额勘误。
4、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发生新增清单项目、原清单项目特征变更或工程量偏差超过15%,约定按照现行定额进行重新组价的,可执行定额勘误。
二、定额调整补充
1、定额计价工程,已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如未执行定额调整补充,不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
2、定额计价工程,未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前的施工内容,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后的施工内容,执行定额调整补充。
3、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原清单项目特征无变更及工程量偏差不超过15%,结算时执行该清单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
4、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发生新增清单项目、原清单项目特征变更或工程量偏差超过15%,约定按照现行定额进行重新组价的,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前的施工内容,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后的施工内容,执行定额调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