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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调整与勘误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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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额调整补充与勘误应用解读

作为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吉林省建设为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定额调整文件和各专业定额勘误表,求实计价专家软件配套修改、及时更新,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经常遇到,关于定额调整和勘误究竟什么时间开始执行的问题,邀请业内专家进行应用解读,供造价人员参考交流。

定额调整补充:

例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调整及补充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子

目的通知”(吉建造[2019]8号)


定额勘误:

例如:2019《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勘误表

2、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勘误表

3、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勘误表

定额规定:

1、《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

十八、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2、《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二十一、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3、《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

十六、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4、对《关于调整现行定额子目定额含量的通知》(吉建造[2013]6号)应用范围的解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定额子目定额含量的通知》(吉建造[2013]6号)文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发布日期为2013年3月26日,此日期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才能执行该文件。

2013年7月24日

应用解读:

一、定额勘误

1、定额计价工程,已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如未执行定额勘误,不再执行定额勘误。

2、定额计价工程,未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只要定额勘误已经发布,均应执行定额勘误。

3、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原清单项目特征无变更及工程量偏差不超过15%,结算时执行该清单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不执行定额勘误。

4、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发生新增清单项目、原清单项目特征变更或工程量偏差超过15%,约定按照现行定额进行重新组价的,可执行定额勘误。

二、定额调整补充

1、定额计价工程,已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如未执行定额调整补充,不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

2、定额计价工程,未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前的施工内容,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后的施工内容,执行定额调整补充。

3、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原清单项目特征无变更及工程量偏差不超过15%,结算时执行该清单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

4、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发生新增清单项目、原清单项目特征变更或工程量偏差超过15%,约定按照现行定额进行重新组价的,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前的施工内容,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后的施工内容,执行定额调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