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专业要求我们全面考虑清单报价不平衡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并尽量提前处理。事实上,采取上述措施解决不平衡报价问题,就是力图提前到合同签订阶段。在招标完成后,及时对中标单位报价书进行造价评审分析,对于正常报价项目在合同中常规约定即可,对于异常不平衡报价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细化处理,把结算时可能争议和隐患问题在合同签订阶段予以解决。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其中作为造价主体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由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与清单数量直接相乘得出。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简洁清晰,易于核对,但是遇到综合单价有不平衡报价情况,会出现招标清单数量减少后如何调整单价更加公平合理问题。
一、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的案例现象
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很多类似下列不平衡报价案例,如:某高架桥项目,污水管道原设计为HDPE管,实际施工改为钢筋混凝土管道;原设计预制电力方涵,实际施工改为现浇电力方涵。经分析,被替换的原清单项目中这两项综合单价均远低于市场价。
某道路项目,路基回填设计图纸根据位置不同考虑了两种方案,即回填土和回填页岩。施工企业据此进行清单报价,但回填土方单价极低,回填页岩单价极高,施工期间均变更为页岩回填。
某绿化项目,主要种植乔木为银杏、法桐、白蜡等,报价出现较严重不平衡现象。实际施工经审批同意进行苗木调整,报价较低者取消,换为新树种。
归纳一下,工程造价咨询中不平衡报价问题是指某些建设工程在清单报价模式下,有些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特别高,有些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特别低,但是总价不超出招标控制价,并最终获得中标资格。
总的来说,这种不平衡报价原则上属于报价策略,无法认定为违规行为。但是施工时候会出现报价低的项目干得少,报价高的项目干得多,甚至出现严重偏离市场单价情况,致使结算时面临如何公正处理问题。
事实上,这种变更情况现实中并不少见,从而导致原招标清单数量有增加有减少。假设变更都是合理合规的,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批同意,结算时遇到不平衡报价情况,是需要进行适当处理的。
同时,有些实际案例表明,不排除部分施工企业存在恶意不平衡报价情况,即低价中标后再想方设法取消低价项目,换成其他实施内容,为此也需要引起对于这种不平衡报价情况的处理。
二、招标清单数量变化的造价调整依据
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针对这种清单不平衡报价问题处理,必须有依有据,首先要看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另外则是依据现行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目前一般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对于工程量增加计价的约定详细,比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增的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加,应调增价款。调增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内部分)×相应原综合单价]+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外部分)×核准的相应新编综合单价。”
同时对于清单数量调减情况,一般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减价款。调减价款=Σ(多余项目原有价款+设计变更减少的项目原有价款)”,有些项目干脆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结算缺少依据。
再来看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如何约定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是“合同价款调整”,较详细规定了项目实施期间可以调整价款的几种情形,其中涉及工程量清单数量变化需要调整价款情形有三条,包括“9.3工程变更”“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
这三条内容规定了当工程出现变更或偏差而引起招标清单数量变化时,要对相应单项报价进行调整,同时明确了两点:第一清单数量调整范围系数为15%,第二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单价予以调低,减少15%以上时剩余部分工程量单价予以调高。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计价规范附录“条文说明”中给了解释,“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往往会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如突然减少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并且,这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了大门。因此,为维护合同的公平,本节作了以下规定。”
上述计价规范规定是基于公平目的,处理招标清单调整后剩余清单单价问题。但是针对招标清单数量减少后,如何处理原报价严重不符合市场价情况,即如何处理不平衡报价情况,清单规范没有给出规定。
也是说,国家规范制定前提是假设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成熟的有经验的遵守常规的市场参与者,根本就没有考虑恶意不平衡报价情况的处理。导致目前造价咨询实际操作中,对于招标清单数量变化的常规处理是,当清单数量增加时按照新编综合单价方式编制新单价,当清单数量减少时约定直接按照原报价减掉即可,没有考虑不平衡报价情况。
三、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措施
为此,我们可以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平衡问题。
一是处理原则上,工程实施期间招标清单数量无论增减,均采取市场价调整处理方式。即以招标清单数量为基准,凡是数量增加的要按照市场价调增,凡是数量减少的也要按照市场价调减。这样,可以从根源上规避不平衡报价在结算时候遇到的问题。
二是技术操作上,从有利于投资控制出发,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约定明确。比如数量增减幅度可以调整为15%或者不调整;对中标单位投标报价分析后,确认不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下,可以合同约定采用原单价进行调整或调减;确认有不平衡报价情况,甚至出现恶意不平衡现象时候,要在合同明确预定按照市场价调减可能减少的清单单价。
三是文件修改上,调整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以及加强合同签订时的评审。即文件提前规定招标清单数量调减时,要把现行常规的按照原单价调整改为新编制单价方式,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减价款。调减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减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内部分)×相应原综合单价]+Σ[某清单项目调减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外部分)×核准的相应新编综合单价。”这里的新编综合单价要明确规定为参考招投标当时市场价格水平。
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专业要求我们全面考虑清单报价不平衡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并尽量提前处理。事实上,采取上述措施解决不平衡报价问题,就是力图提前到合同签订阶段。在招标完成后,及时对中标单位报价书进行造价评审分析,对于正常报价项目在合同中常规约定即可,对于异常不平衡报价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细化处理,把结算时可能争议和隐患问题在合同签订阶段予以解决。
为此,按照文中分析的不平衡报价解决方式,对于前面提到的三个不平衡报价案例,处理思路如下:查看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对于招标清单数量减少处理是否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建议甲乙双方重新签订补充说明,对招标清单数量减少的单价按照市场价而非报价进行扣减处理;如果合同约定明确,清单数量调减按照原报价扣减,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不平衡报价严重程度,如果偏离较大,足以违反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平原则,及时报告反映,建议双方沟通协调,按照市场价进行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