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并明确了联合体投标、资质准入、工程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并指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发展组织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培育全过程咨询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2017年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对总承包相关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相继出台了针对总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情如下: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工程总承包单位:
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4、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5、项目发包、分包: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6、关于合同: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2020年7月,住建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建造活动全产业链,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紧密合作、协同创新,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2020年12月,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明确: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2020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0年4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吉建办〔2020〕3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细化相关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项目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鉴于我省目前双资质企业较少,为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单位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和项目特点,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等级的设计企业;具有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优良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木结构公共建筑可采用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牵头单位时,应对其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四、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审批的相同渠道申请,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