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改革政策系列解读之五造价大咖谈签证(下)
一、签证形式选择的技巧
详解: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最好把有关的经济签证通过艺术的、合理的、变通的手段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实在不行也要成为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最后才是现场经济签证。这个优先次序作为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一定要非常清楚,它涉及你提供的经济签证的可信程度,换句话说,它涉及你的经济签证能否兑现为人民币,你说重要不重要?
签证可信度示意图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手续在工程审价时可信度要高于施工单位发起出具的手续。现场经济签证多为施工单位发起申请,因现在利用签证多结工程款的做法比比皆是,故站在中介审价人员的立场上,多对现场经济签证采用一种不信任的眼光看待,中介单位很多人的印象中认为现场经济签证多有猫腻。
二、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签证的技巧
详解:签证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是一种补充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只有法院才有权撤销或否定其效力,但中介审价方可建议甲乙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从而“否决”原先不实的签证。
作为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这些签证也有一些方法:
1、直接签总价或单价的签证审核
补充项目以单方造价或总价方式的签证,审价人员审核一般可以先运用工程量和材料价格签证的确认方法对工程量和材料价格予以确认,再参考国家定额标准和有关文件进行测算。签证的单方造价和总价低于测算结果,则对该结果予以确认,签证的单方造价和总价高于测算结果,如无特殊原因,则建议甲乙双方推翻原签证,达成新的签证(如按测算结果确认)。
2、直接签结果(包括工程量)的签证审核
可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复核所签工程量的真实性,如工程量不实,仍可建议甲乙双方达成新的“签证”。
3、仅签文字事实签证的审核
对既无明确的工程量,也无明确的价值量,仅仅从技术的角度陈述某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的签证,审价人员审核这样一种签证要采取寻求一个切入点的方法进行:首先考虑这一项目是否需要作为增加项目?是不是重复计划?界定的方法:分析和证实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对于某一项内容是否知道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如发生了是否知道这项内容在原预算的某一个定额子目中有没有包含,分析证实说明清楚,然后加以界定,准确计算。
4、签文字事实+附图(草图、示意图)签证的审核
这样较详细的签证,在审核内容真实的情况下,按一般审核造价的方法进行即可。
三、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的技巧
详解:如何填写签证单更有效呢?根据工作实践的经验,有许多技巧可以总结。
1、涉及费用签证的填写要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
不同计价模式下填列的内容要注意: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列内容要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再有,签证的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
2、各种合同类型签证内容
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如能附图的尽量附图。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
作为施工单位在填写签证时要注意以下填写内容优先次序:
1)能够直接签总价的最好不要签单价;
2)能够直接签单价的最好不要签工程量;
3)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最好不要签事实;
4)能够签文字形式的最好不只附图(草图、示意图)。
这个优先次序的核心意思是指:站在施工单位角度,要签明确的内容,越明确越好,能明确确定出价格最好。这样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审减的空间就大大减少了,施工单位签证的成果能得到合理的固定,否则,施工单位签证内容能否算到预期结果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需要填列的内容
主要有:何时、何地、何因;工作内容;组织设计(人工、机械);工程量(有数量和计算式,必要时附图);有无甲供材料。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求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要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签证发生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定额及有关规定,经办人员不得随意变通。同时建设单位要加强预见性,尽量减少签证发生。
签证单要分日期或编号分别列入结算。非一事一签的签证或图纸会审纪要,一张资料中涉及多个事项,在编制此单结算时,还要注明“第X条”,以便查阅清楚。
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后必须注意勤签证;当发生诸如合同变更、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合同约定前后矛盾、对方违约等情况时,需要及时办理费用签证、工期签证或者费用+工期签证;办理签证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比如有时间限制等约定),且签证单必须符合工程签证的四个构成要件。
四
建设单位签批工程签证的技巧
详解:目前,在建设单位签字环节令人担忧,姑且不论签字人员在文件资料上签字的对错,仅签字的形式就五花八门:有的签字字迹潦草,辨认不清;有的签字评语文不对题,前后矛盾有的与施工单位报表混签,认不出谁是施工单位人员签名、谁是建设单位或中介人员签名、有的签字无时间记录或时间记录落笔与报表前后不一致;还有的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等不能用于存档的墨迹代替可以用于存档的钢笔墨迹,甚至还有在草稿纸上签字作为原件的情况,除此之外,乱签字、代签字等现象也经常见到。
1、建设单位、中介方(包括监理、造价)签批签证时常用方法
(1)只签名
这种情况只能称阅过,相关人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在结算时这份签证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
(2)签名+“同意”
[实例]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公司进行计量控制,施工中发生了土方外运项目,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申报签证,在签证的内容栏施工单位填写:土方工程量为“4290m³",签证单价为“20元/m³”。建设单位代表阅后在审批担签名及签批“同意”二字。
分析:“同意”二字看似简洁实则意思含糊:是同意施工单位所报工程量属实呢,还是同意施工单位所报送单价呢,抑或二者都同意呢?从施工单位的角度出发,便认为是工程量及单价的报送数均被认可并可作为结算依据。但严格说,这张签证是不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原因如下:①建设单位代表在本张签证上所签的任何文字都是毫无意义的,即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监管工程后是无权签署施工现场有效签证的(即无权直接下达指令)。而施工单位往往认为建设单位(即出钱者)都签名认可了,怎么还不算数呢?这种想当然的错误理解是施工单位尤应引以注意的。②一般,作为现场项目监理代表,他只有权签署关于确认工程量数量大小的签证,关于单价的确认,他应交给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分工与权限按合同规定),核算后的单价送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再行核签后,才能作为凭证进入结算。因此,如果在合同中建设单位授权监理管理工程的话,则仅有建设单位签名的签证是无效的,如果还有监理签字,则该签证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工程量得到认可,单价经过审核后未必得到认可,造价审核人员也可能按10元/m³ (假设)进入结算。
(3)签名+“情况属实”
如果建设单位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而并非签证。至于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建设单位及咨询公司根据合同的结算方式,审查结算内容的合法性,如有重复计价现象,建设单位及中介咨询完全可以拒绝结算重复计价部分,因为“以上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
[实例]某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所有的经济签证单上签字栏写的都是“情况属实”,按一般人理解应该就是同意了。笔者曾就经济签证问题咨询过他,所签“情况属实”应如何理解?他回答是自己仅仅是见证施工单位做的事情属实,工程量和价钱由建设单位自己核定,原因是怕管多了,建设单位会认为监理方为施工单位说话。
以上签证方式,既无意图又无详细记载资料,含糊不清,是对是错无法分辨,签证方式很不规范,使人很难相信签证所表述的内容。
(4)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
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那就另当别论了,建设单位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如确属签证人员失误引起的重复计价,中介单位应将问题提交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中介方一般只能认为建设单位愿意额外支付此项重复费用(或因某种理由补贴给施工单位)。
(5)签名+复核后的描述性意见
签名要由合同规定有权之人签署,签证内容要有描述性,是认可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还是认可价;如经复核认为施工单位填列的内容不实,则签批上实际情况,及如何列入结算(如列入直接费,列入税前造价,该价市为税后造价等)。
因此,在签证单上签字的人员(监理师、建设单位商务代表)首先要分清文件类型,明确自身职责权限,如道什么文件该签,什么文件不该签,什么时候可签,什么时候不可签,应当签的,义不容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签的,理当拒绝,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总之,要依制合同,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等行使权力。
监理师、建设单位现场商务代表一般是在工程项的现场办公,主要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三个方面重点把关,而这三个方面都源自于合同的要求,因此,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认真分析、理解,然后按合同确定的目标对进度、质量、投资三个方面设立控制要点,明确签字把关的基本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对各种类型的文件分清主次、轻重缓急。在签署的批语或意见栏中,把握签字的度,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策略,能用文字说明的尽最用文字说明,做到内容简练,针对性强,表述恰当。同时,字迹清楚,格式正确,时间吻合。
签字就意味着责任、有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设单位代表,中介人员因此要慎重对待,同时注意自我保护,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①认真对待每一份文件,特别是重要文件,不要在文件上随便签字,对事后报上来的文字资料应慎重对待;不要轻率地代表他人签字,也不要轻易地委托他人为你代签;
②有疑难问题陷入困境又不便直言陈述的。应在签宇意见栏中用文字简述,留有余地,以防今后说不清楚;
③签字的文件属较大事件的,应备存或记录在案;
④对无印章、无签字、无日期或日期不符、文字说明较为含糊、明显超报工程量或工程款项、夸大业绩的文件,均要问明原委,提出改正意见,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再签字。
2、建设单位如何防范乱签证
实践中建设单位人员乱签证的形式主要有恶意签证与过失签证。
恶意签证是指由于建设单位签证人员与施单位签证人员之间相互串通而签订的签证。实践中由于建设单位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恶意行为的存在,故法院一般是认可恶意签证的效力的。还有个别中介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签字关口上主观意愿太强且带有明显偏向,在工作中采用双重标准:对建设单位,过分讲求人际关系的和谐,百依百顺,叫签字就签字,从来不问原委,有时明知不对也不坚持己见,而以妥协为安;对施工单位,则视其与建设单位关系的程度和背景以及自身的需要而定,把签字当作了权衡利弊、用于交易的砝码,讲私人感情,放弃工作原则。有时为了应付检查,在不符合程序和手续的文件上签字,甚至在伪造的书面材料上签字。有的则将签字权任意交给不具备资格的人签字。
过失签证是指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签证,因重大误解发生的行为必须在1年内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否则,签证有效。事实上,工程竣工结算时,1年时间往往已到,一般无法行使撤销或者变更权。有个别中介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没有意识到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敬业精神,不去认真调查和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造成过失签证。比如监理工程师由于现场工作较忙,收到的文件资料等不问缘由、不看内容、提笔就签,等回到办公室细看时,却大呼上当,有的监理工程师不及时处理手头待签字的文件资料,自己又不做好监理日记,等工程到了一个阶段或者工程收尾一并处理时,一时半刻无法分别开来,又不愿意下工夫搞清楚,只好违心地签字,等问题发生后,才知道事态的严重性;还有的监理工程师干脆对报上来的文件资料长期留置,不闻不问,久拖不决,等到走人时,不是不予签字,就是随手涂鸦,有的竟然签得莫名其妙,文不对题。
防范恶意与过失签证主要有以下措施:
(1)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员担任建设单位代表(商务代表)、选择工作认真的中介机构协助管理工程;
(2)设置签证前置程序,如签证首先要通过中介方造价工程师的审核,建设单位代表才能签证;
(3)对建设单位代表的签证权利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签证的限额,中间结算、竣工结算的签证必须得到更高一级负责人的确认方能生效等;
(4)建设单位签证必须遵守一定的优先原则,这些优先原则依次是:
1)能够附图的(草图、示意图)尽量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进行签证;签证应尽量做到有据可依,尽量把签证图纸化;
2)能够签事实的尽量避免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
3)能够签工程量的尽量避免直接签单价;
4)能够签单价的尽量避免直接签总价;
注:作为施工单位角度,填写签证的内容优先次序刚好与之相反。
(5)建立建设单位代表每月汇报制度,有利于发现签证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代表除应按月向公司上报工程的进度、质量以外,还必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进行汇报,如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当月发生的签证、当月发生的索赔等情况。公司在收到汇报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核,从而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进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6)通过设立合同条款来防范补签证的发生;
如约定对于每月发生的签证或索赔,施工单位必须在月进度款申请中列明,否则视为放弃要求增加价款和顺延工期的权利;同时约定,竣工日期以后进行的签证必须经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否则,不具有约束力。
(7)对于费用签证必须经过索赔程序方能进行,避免直接进行费用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