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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改革政策系列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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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改革政策系列解读之四造价大咖谈签证(上)

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在履行后确定,可直接或者与签证对应的履行资料一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的凭据。其构成要件是:

1)签证主体必须为乙方与甲方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签证是一种互证。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往往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如工程承包合同授权监理师有签证权,这时,随便一个甲方的代表签证反而并不产生法律效益。因此要注意承发包人、工程师在签证单中签字人的签证权限是否符合约定,有无委托手续等。

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等内容。比如,乙方承诺让利的范围内事项(同样可能有所谓“签证”)是不能计价的。因乙方失误引起的返工或增加补救内容(同样有所谓验收“签证”),这些都是不能给予经济结算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签证。

4)签证双方必须就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同意、甲方批准等。

二、工程签证的分类

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将工程签证进行不同的分类,如图所示。

从签证的表现形式来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主要有三类: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现场经济签证和工程联系单。这三类签证的内容、主体(出具人)和客体(使用人)都不一样,其所起的作用和目的也不一样,而在结算时的重要程度(可信度)更不一样。一般不允许直接签出金额,因为金额是有他们或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按照签证或洽商去计算得来的,如果都签的是金额还要他们干什么?此外,这三类签证所能够或可以涉及的内容也各有要求。

三、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

它是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针对原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变更。一项工程的施工图,犹如设计人员的一部作品,由于受各种条件、因素的限制,往往会存在某些不足,这就要在施工过程中加以修改、完善,所以要下发设计度变通知单,但一般要求设计变更不可以对规模(如建筑面积,生产能力等),结构(如砖混结构政框架结构等),标准(如提高装修标准、降低或提高抗震、防洪标准等)做出修改和变更,否则要重新进入设计审查程序。同时,作为对设计质量的考核,对设计变更单一般设计单位会十分谨镇或尽量不出。原因是从工程实践来看,一般业主会要求如果设计修改和变更而引起的造价达到或超过该项概算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如3%),按其每超X%抵扣相应金额X%的设计费。从造价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往往审价时对设计修改交更通知单最为信任。另外,有些管理较严格的公司,要求设计变更也要重新办理签证。设计变更不能直接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当合同有此规定时应从合同规定。设计变重通知单参考格式如表所示。

四、工程联系单

联系单,甲方、乙方都可以使用,作为工程参与各方联系工作事宜使用,其较其他指令形式缓和,易于被对方接受。常见的有设计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两种:

1)设计联系单:主要指设计变更,技术修改等内容。设计联系单需经甲方审阅后再下发乙方,监理方。其传递流程是:设计院→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工程联系单:一般是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提出的,亦可由乙方提出,主要指无价材料、土方、零星点工签证等内容。主要是解决因甲方提出的一些需要更改或变化的事项。工程联系单的签发要慎重把握,应按甲方内控程序逐级请示领导。其传递流程有两种:

① 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施工单位。

联系单的签发和管理要做到规范化,甲方联系单应统一基本格式并编号,做好部门会签,需回复的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回复;乙方联系单应及时提交甲方、监理方,未按时提交的不再认可,乙方联系单应按工种进行编号,甲方、监理方各留档一份;联系单的签发经办人要签名并注明日期。参考格式如表所示。

五、现场经济签证

它是由乙方提出的,针对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出现的问题和原施工内容,方法有出入的,以及额外的零工或材料二次倒运等,经甲方(或监理)、设计单位同意后作为调价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现场签证,是指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用工、材料、机械台班、零星工程等数量及金额的签证。定额计价的现场签证,是指预算定额(或估价表)、费用定额项目内不包括的及规定可以另行计算(或按实计算)的项目和费用的签证。

现场签证应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盖章) 的书面材料为有效签证。凡由甲乙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盖章)的现场签证(规定允许的签证),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人员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施工现场签证单参考格式如表所示。

六、工程签证原则

现场签证应当准确、避免失真、失实。在审核工程结算时,经常会发现现场签证不规范的现象,不该签的内容盲目签证,有些乙方正是利用了甲方管理人员不了解工程结算方面的知识来达到虚报、多报工程量而增加造价的目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图纸以及施工图预算中没有包含而现场又实际发生的施内容很多。对于这些因素所发生的费用,称为“现场签证”费用。在签证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准确计算原则

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综合单价(或定额)的内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签证必须达到量化要求,工程签训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都必须清晰。

2)实事求是原则

凡是无法套用综合单价(或定额)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从严把握工程零工的签证数量。凡涉及现场临时的签证,施工单位必须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为依据,研究合同的细枝末节,熟悉合同单价或当地定额及有关文件的详细内容,善打“擦边球”,将在施工现场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而在合同条款以及定额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工作内容,及时以签证的形式和建设单位、监理人员交换意见。在沟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征得他们的同意,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施工单位人员要对现场情况了如指掌,对施工的做法工作内容以及材料使用情况要实测实量,心中有数,防止那种不了解情况的假报和冒报。这种情况相关人员的用意可能是好的,但产生的后果是很坏的,一来办不成签证,二来使建设或监理单位觉得此人不可信,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给今后的签证工作带来困难,还对施工单位人员其至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造成被动。

3)及时处理原则

现场签证费用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均应抓紧时间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施工单位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现场签证费用要随时做出详细的记录并加以整理,即分门别类,尽量做到分部分项或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分开;现场签证多的要进行编号,同时注明签署时间、施工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的现场监理人员要认真加以复核,办理签证应注明签字日期。若有改动部分要加盖私章,然后由主管复审后签字,最后盖上公章。

4)避免重复原则

在办理签证单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定额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要求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整个基建管理程序以及各项

费用的划分原则,把握住哪此属于现场签证的范围,哪些已经包

含在施工图预算或设计变更预算中,不属于现场签证范围。

5)废料回收原则

因现场签证中许多是障碍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所以,凡是拆除和措施性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证明。

拆除工程旧材料回收签证参考格式见表

6)现场跟踪原则

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对单张签证的权力限制和对累积签证价款的总量达到一定限额的限制都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如,凡是单张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具体额度标准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大小确定)的签证,在费用发生前,施工单位应与现场监理人员以及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

7)授权适度原则

分清签证权限,加强签证的管理,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需注意的是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是有严格的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应该由设计部门下发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不能由于设计部门为了怕设计变更数量超过考核指标或者怕麻烦,而把应该发生变更的内容变为现场签证。

另外,工程开工前的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程完工后的余土外运等费用,严格来说不属于现场签证的范畴,而是由于某些建设单位管理方法和习惯的不同而人为地划入现场签证范围以内。

此外,在工程实践中,工程签证的形式还可能有会议纪要、经济签证单、费用签证单、工期签证单等形式。其意义在于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实现签证,建设单位需要注意不要被不同的签证表现形式所迷惑而导致过失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应根据工程进度签署,为按进度分楼层调整材料价差做准备。

6)现场跟踪原则

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对单张签证的权力限制和对累积签证价款的总量达到一定限额的限制都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如,凡是单张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具体额度标准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大小确定)的签证,在费用发生前,施工单位应

与现场监理人员以及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

7)授权适度原则

分清签证权限,加强签证的管理,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需注意的是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是有严格的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应该由设计部门下发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不能由于设计部门为了怕设计变更数量超过考核指标或者怕麻烦,而把应该发生变更的内容变为现场签证。

另外,工程开工前的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程完工后的余土外运等费用,严格来说不属于现场签证的范畴,而是由于某些建设单位管理方法和习惯的不同而人为地划入现场签证范围以内。

此外,在工程实践中,工程签证的形式还可能有会议纪要、经济签证单、费用签证单、工期签证单等形式。其意义在于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实现签证,建设单位需要注意不要被不同的签证表现形式所迷惑而导致过失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应根据工程进度签署,为按进度分楼层调整材料价差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