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大疫当前,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各地主管部门政府精准施策、深化服务、全力支持建筑企业适时复工。
建筑企业采取各种疫情防控措施,势必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如何有效、合规的调整合同工期和造价,成为近期建筑企业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求实论坛精选并推荐全国有关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希望我省建筑企业在破解疫情防控导致建筑合同工期和造价调整难题时有所参考和帮助。
欢迎全省造价人员关注求实论坛,共同探讨和交流建设工程招投标、预结算、定额解析、清单应用、结算纠纷、疫情防控造价调整等专业问题。
文件划重点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2020]34号)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要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情防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郑建文〔2020〕21号)
六、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